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具備性別平等意識委員十五人,以校長為主任委員,除副校長及主任秘書與學生事務處心理輔導組長為當然委員外,
應有教師代表六人、職工代表三人及學生代表二人組成之,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。各代表以下列方式產生:
一、選任教師委員共六人,由教師互選,各學院至少一人,其餘依票數高低補足之。
二、職工委員三人,由本校職工推選。
三、學生委員二人,由各學系(學位學程) 學會會長及碩博班(學位學程)班代各互選一人代表。
委員任期一學年。委員因故出缺時,繼任委員之任期至該原任期屆滿之日止。下屆委員未及產生,任期至新任委員產生為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