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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副校長室】轉知:教育部來函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、第14條、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,請加強宣導。
教育部來函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、第14條、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,請加強宣導。
詳見附檔函文
1090000491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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